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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科技成果转化体制创新的若干意见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4-08-25 15:09:05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年)的批复》(国函【2012】21号)和全国科技创新大会精神,深入开展先行先试,推动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科技成果转化体制机制创新,激发各类主体创新创业活力,加快科技成果转化,经研究,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允许和鼓励在汉高校、科研院所与事业单位科研人员留岗创业,根据创业情况保留其原聘专业技术岗位等级3-8年,档案工资正常晋升,创业所得归个人所有。支持科技人员流动,鼓励科技人员在企业与科研院所、高校之间双向兼职。鼓励在汉高校允许在校学生休学创业,到孵化器创业的学生,创业时间可按照相关规定计入学分,创业之后可重返原校完成学业。

  二、开展国有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在汉高校、科研院所知识产权1年内未实施转化的,在成果所有权不变更的前提下,成果完成人或者团队可自主实施成果转化。转化收益中至少70%归成果完成人或者团队所有。对促成专利技术在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东湖开发区)内转化的推广转化机构,按照专利技术转让或者实施许可合同金额的2%给予奖励,最高可给予50万元奖励。

  三、支持高校、科研院所在东湖开发区建设新型产业技术研究院。经认定的新型产业技术研究院,自认定之日起,前2年每年最高可给予2000万元的运营经费支持,第3-5年每年最高可给予1000万元的运营经费劫持鼓励其通过市场运作实现收支平衡。支持企业建立研发机构,对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国家级企业研发机构,最高可给予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四、对在东湖开发区登记注册的科技型内资企业(不含1人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在100万元以下的,允许注册资本“零首付”,可在核发营业执照后6个月内缴足符合法定比例的首期出资,其余部分在2年内依法缴足。企业登记注册实行“零收费”。企业在运行中,涉及市级及以下的行政服务性收费事项一律取消;国家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事项按照收费标准的下限收取。支持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登记为法人。

  五、对在东湖开发区登记注册的科技型企业,符合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申报条件的,给予不低于30万元的资金支持。每年支持200家。

  六、每年遴选100家具有一定规模、增长速度快、创新能力强、发展前景好的“光谷瞪羚企业”,在政府采购、企业融资、创新平台建设、发展空间拓展等方面给予支持。

  七、设立首批5亿元的股权激励代持专项资金,对符合股权激励条件的团队和个人,给予股权认购、代持及股权取得阶段所产生的个人所得税代垫等支持。允许将市、东湖开发区所投资的科技型企业中国有股份3年内分红以及按照投入时约定的固定回报方式退出的超出部分,用于奖励科技领军型人才和团队。

  八、对在东湖开发区从事初创企业风险投资的机构或者个人,其在东湖开发区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或者个人所得税、营业税市级和开发区留成部分,10年内按照100%标准给予奖励。入驻东湖开发区的风险投资机构,对其实际缴纳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市级和开发区留成部分,5年内按照100%标准给予奖励。对银行、担保机构为东湖开发区科技型企业提供科技信贷服务所形成的本金损失,最高可给予30%的风险补偿,单笔补偿最高可给予500万元。

  九、在东湖开发区按照规划建设运营科技企业孵化和加速器,限定租售对象和租售价格的,按照工业用地性质及价格标准供应土地。

  十、开展非公领域科技人员职称评定制度改革,建立东湖开发区非公领域科技人员职称评审绿色通道。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实施过程中具体问题由东湖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解释。东湖开发区管委会要根据本意见制订实施细则。

  武汉市人民政府

  2012年9月6日